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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溪讲坛:教育法律法规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4-12-0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钟红霞

灵溪讲坛:教育法律法规知多少

一、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有哪些?

1.宪法,是总法 2.《义务教育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3.《残疾人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二、什么是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教育行政法规这种形式在各国普遍存在。如日本,在学校教育方面,有国会通过的《学校教育法》,又有由内阁通过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②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③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批准方式:①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批;②由国务院总理审批。经审议通过或审定的行政法规,可有两种发布方式:①由国务院发布;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行政法规不论采取哪种批准方式或发布形式,都具有相等的效力。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按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标准,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此外,还有一些形式或内容不够规范以及特殊形式的行政法规。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立法中加强科学性,教育行政法规的形式将逐步走向完善统一。

三、教师的法律地位   

1199310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特定含义。该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有以下含义:第一,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第二,就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第三,就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2、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的工资性收入,并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力分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据《教师法》有以下六大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有关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是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六大义务: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其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其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其主要特点有一具备相应法人资格,二依法自主办学,三享有法人财产权,四具有公益性质   

3、据我国《民法通则》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它包括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三个基本环节;二是指均有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权利,它主要包括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师资,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学生的五大权利

第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 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第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大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有如下特点   A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B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C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有三:一诉讼渠道,二行政渠道,三其他渠道。   

3、教师申诉制度的类别有二:一是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包括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二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5、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教育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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